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26 9:36:49 6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常州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形式分为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经批准组织本部门(单位)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四)其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由分管领导、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采购人应明确单位内部相关机构(规模小的单位应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支付、验收保管、质量跟踪等实行岗位分设,做到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

采购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算与计划申报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制该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新增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程序进行追加、调整政府分散采购预算。

第九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人应编制政府分散采购月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具体规格型号及参数、采购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及自行采购申请等。

委托采购的分散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购的程序上报;自行采购的应书面填写《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月度计划申请表(自行采购)》(附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下达采购。

第三章 实施委托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分散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委托的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经批准组织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审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结算等。整个采购过程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五条 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在编制自行采购计划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选择采购方式,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涉及进口产品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进口产品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进口产品审核。

第十六条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政府分散采购应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按相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产品。

第十七条 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评审前半天或一天,采购人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活动。采购人应按各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程序,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评审活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应明确专业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结算资金由采购人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资金结算办法办理。采购人要严格审核相关票据,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结算采购资金。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情况备案表》(附件3)报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地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按照谁组织谁存档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档案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该项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专家抽取、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组织、谁受理”的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质疑的受理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认真复核并按规定程序答复。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投诉的调查与处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分散采购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评审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本部门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将会同监察、审计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今后,国家、省如有新的办法出台,按新规定执行。